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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仲裁時效是多長時間?

勞動爭議 閱讀(2.95W)

一、勞動關係仲裁時效是多長時間?

勞動關係仲裁時效是多長時間?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特徵有哪些?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當事人因勞動爭議糾紛要求保護其合法權利,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否則,法律規定消滅其申請仲裁權利的一種時效制度。

仲裁時效具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突出特徵:第一,從仲裁時效的條件上看,仲裁時效是以權利人不行使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保護其權利的事實狀態為前提的;第二,在仲裁時效完成後權利人所喪失的並非是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權利。在時效完成後,權利人仍有權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不再保護其權利;第三,仲裁時效具有強制性。法律關於仲裁時效的規定,屬於強制性規範,當事人不得協議排除對仲裁時效的適用,也不得協議變更仲裁時效的期間;第四,仲裁時效具有特殊性。所謂特殊性,是指這裡規定的仲裁時效僅適用於勞動爭議仲裁案件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制度設定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促使當事人能夠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以避免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的狀態。因此,勞動關係當事人在產生勞動爭議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否則,過期將喪失勝訴權,不再受到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