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合同>

什麼情況下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 閱讀(2.53W)

什麼情況下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勞動合同簽署之後,無論是職員還是單位,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都需要履行自己的義務,在沒有出現法定或者是約定的情形時,是不能隨意的解除勞動合同的,什麼情況下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什麼情況下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是企業經營行為的具體運作者,員工的不當辭職,很可能會給企業的經營帶來不良影響。因此,法律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遵循一定的程式,以便用人單位對員工的辭職作出反應及應對。

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員工卻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在這三種情形中,除第一種情形外,用人單位都有過錯,因此勞動者無須提前預告,便可解除勞動合同。

鑑於私營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狀況不夠好,勞動者的權益更容易受到侵犯,因此國家對私營企業作出了更為嚴格的規定。《私營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 “在下列情況下,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企業違反國家規定,無安全防護設施,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職工身體健康的;

(二)企業無力或不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的;

(三)企業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

(四)職工本人有正當理由要求辭職的。” 只要用人單位符合上述四種情形之一,私營企業的勞動者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程式上的限制。

勞動法是基礎,《私營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規定》是特別法,在特別法與基本法的規定相沖突時,一般採取特別法優先的原則,以特別法的規定為準。如特別法沒有規定,則基本法的規定可以適用於特別法規範的主體。因此在《私營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規定》中沒有明確的內容,只要勞動法規定了,就當然適用於在私營企業的員工。

二、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在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包括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

1、過錯性辭退

(1) 概要

即在勞動者有過錯性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式上沒有嚴格限制。

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若規定了符合法律規定的違約金條款的,勞動者須支付違約金。

(2)適用情形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非過錯性辭退

(1)概要

即勞動者本人無過錯,但由於主客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式後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式上具有嚴格的限制。

具體是指: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1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2)適用型別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注意以上每個條件之間的先後順序關係)

3、經濟性裁員

(1)概要

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為降低勞動成本,改善經營管理,因經濟或技術等原因一次裁減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勞動者。

經濟性裁員具有嚴格的條件和程式限制,用人單位裁員時必須遵守規定。

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2)適用情形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3)裁員時應優先留用的人員

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裁員後重新招錄的限制

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時,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5)經濟性裁員的例外

即用人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據第40條非過錯性辭退和第41條經濟性裁員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知道,對於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好的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的,職員可以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請求,此時一般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的,但是同時也意味著民事主體不得按照既定的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