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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懷孕期結束順延的勞動合同到多久?

勞動合同 閱讀(1.72W)

一、員工懷孕期結束順延的勞動合同到多久?

員工懷孕期結束順延的勞動合同到多久?

女職工在三期內(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到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法定自然順延至三期結束。

二、懷孕期間的工資如何發放?

1、企業公司:

女職工產假期間享受工資待遇,企業和事業單位不同。企業女職工,如果單位給上了生育保險的,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生育保險機構按規定支付。沒有給女職工上生育保險的企業,由企業支付工資。這裡說的是基本工資。其他附加工資因各企業經營狀況不同,規定不同,是否計發由企業定。

2、機關事業單位:

機關、事業單位女職工產假期間,根據《人事部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計發問題的通知》(1994年2月24日)規定,女職工在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其工資按下列各項之和計發:

1.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度的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與工齡工資;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與按國家比例計算的獎金;

4.事業單位職工,為本人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 (其中,體育運動員,為本人體育基礎津貼與成績津貼)。

三、懷孕員工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規定只是說用人單位不能對懷孕職工進行經濟性裁員和預告解除勞動合同,但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在勞動者有過錯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而不管勞動者的具體情況。

在工作期間勞動者也是會出現懷孕等特殊情況的,那麼國家為了更好的保障懷孕期間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勞動法中也是規定了用人單位也是不得與之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說勞動者在懷孕期間被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關係,是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以及法院來維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