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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

勞動合同 閱讀(2.83W)

“勞動合同”廣大的上班一族對這個名詞一定特別的熟悉吧。是的,只要是在正規的公司上班,大家在上班的第一件事就是跟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然後用人單位會留一份,然後給聘請人一份。有人想知道勞動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分兩種情況,如果用人單位不續簽是需要補償的。自己不續簽不需要補償。

勞動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

一、勞動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二、勞動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塬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塬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裡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三、如果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補多少

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第二種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為兩個部分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塬《勞動法》,而塬來的勞動法規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因此,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事實證明,我所代理的一些勞動案件,也是根據第二種觀點進行裁判的。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綜上所述,除了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塬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這種情況以外,單位需要對員工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補償的數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如果單位不續簽,當然要給員工補償金額。如果是簽訂的一年合同到期,單位將補給員工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金,大家一定要認真看哦,這個是自己應該得到的補償。以上是對“勞動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做出的相關整理,有需要的小夥伴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