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什麼情形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 閱讀(2.29W)

勞動者在什麼情形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一樣,都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那麼法律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有哪些呢?需要提前多少天通知用人單位?下面請跟隨本站小編來詳細瞭解一下具體內容吧。

一、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13種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在用人單位沒有違法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幾天通知單位

勞動者隨意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不負違約金責任,但不代表不承擔其他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應該說,這樣的要求對勞動者是很容易做到的。如果其沒有做到,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明確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勞動者是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那麼只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而要是在轉正之後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那麼就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在上述十三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具體情況大家可以從上中進行了解。如果還有疑問的話,可以諮詢本站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