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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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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什麼?

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什麼?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解除勞動合同後檔案放哪裡?

跟原來的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一般檔案會退給勞動者,如果勞動者自己不去拿,會退到員工的戶口所在地。

如果勞動者有新單位可以讓新單位開具調檔函,把檔案提出來放到新單位,也可以放在人才中心。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用人單位存在法定過錯情況,勞動者可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之後,員工的檔案會退還給勞動者,但是不能由勞動者自己保留,可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勞動者找到新的工作單位之後,需要單位出調檔函,將檔案調到新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