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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的工資標準是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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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的工資標準是指什麼?

我們很多的人都會到企業中進行工作,很多的人到企業上班的第一件事就是與企業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來進行一種正式的一種用工的約定,勞動合同對雙方的用工的期限和條件做了相應的規定。勞動合同中的工資標準是指什麼?這個指的是實際的工資的標準,不應該被一些企業利用,填寫最低的工資標準。今天小編帶大家瞭解一下。

一,勞動合同中的工資標準是指什麼?

勞動合同中的工資標準不是指最低工資標準,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勞動者報酬,《勞動合同法》規定該工資不得低於本地最低工資標準,通常情況,用人單位實發工資高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是允許的。用人單位存在違反最低標準規定,勞動者可以反饋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維護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由於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於本條規定。

二,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最低工資是包括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後的工資總合,但是使用期工資有其他規定。使用期工資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或單位相同崗位工資的80%且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只要單位實際發放的工資 你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超過了最低工資標準就是合理的。合同中的工資標準不是指最低工資。

我們在企業中上班,第一要選擇一家正規的企業,否則很多的企業不購買社保甚至有的企業會拖延工資的發放等等。這些都嚴重的違反勞動法的相關的規定,會給企業和個人都造成一定的損失。勞動合同中的工資標準是指什麼?這個指的是實際的工資的收入,勞動者應該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