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合同>

簽訂勞動局勞動合同自離有什麼後果?

勞動合同 閱讀(9.39K)

一、簽訂勞動局勞動合同自離有什麼後果?

簽訂勞動局勞動合同自離有什麼後果?

對擅自離職的,以曠工論處,可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給予除名處理的規定是一致的。勞動者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有的職工因辭職未準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有的職工未說明原因不辭而別;也有的受優厚待遇誘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屬自動離職範圍。職工自動離職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而發生的爭議,稱為自動離職爭議。因此未經批准,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均屬無故曠工行為,況且曠工時間已夠除名規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處理。

二、員工自離解除勞動合同有什麼流程?

法定解除流程如下:

(1)通知工會:用人部門/人力資源科將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通知工會。由工會提出意見,在研究工會的意見後做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2)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3)結算薪資: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

(4)勞動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並結清薪資後,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5)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6)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字原稿、原電子檔案以及員工過失的證據進行備案,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簽訂勞動合同後自離,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在辦理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之前,用人單位需要先將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通知工會,等工會提出意見,然後安排人事部門給員工辦理工作交接手續,支付相應的工資和經濟補償,辦理檔案和社保轉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