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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曠工怎麼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 閱讀(3.35W)

因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程式如下:
第一步:用人單位將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與理由通知工會徵求工會的意見;
第二步:工會提出意見;
第三步:用人單位研究工會的意見,作出處理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步:用人單位將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為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五步: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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