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判處過拘役人員能否考事業單位?
可以,但是會有影響。如果已經被記錄到檔案,那麼將很有可能會被當做稽核的重要參考依據,有可能稽核不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定:
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週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判處拘役一般在哪裡服刑?
判處拘役一般在判決地的看守所服刑。
我國法律規定,對罪犯的執行一般採取的是就近收監執行的原則,即無論戶籍地在哪裡,只要在判決地被判決後,就依判決地附近的執行場所收監執行。
拘役犯刑期由公安機關就近在看守所內執行,不押送監獄收監強制執行勞動改造。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是所犯罪行較輕,但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險性。
根據《刑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傳送給報酬。
三、刑拘多久可以見家屬?
拘留是我國法律規定的強制措施之一,當犯罪嫌疑人符合一定的條件時,公安機關可以對其採取拘留的措施。刑事拘留期間,家屬見當事人是不被允許的,只能委託律師會見當事人,瞭解案情,閱讀案卷,調取有利證據,提供法律幫助。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我國的國家事業單位的報考中,一般來說,事業單位的稽核都是根據個人檔案進行稽核的,如果行政機關對於報考人員的的行政拘留行為,沒有被記錄到可報考人員的個人檔案裡面的話,對事業單位報考的稽核的的影響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