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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勞動合同月嫂辭退的相關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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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勞動合同月嫂辭退的相關法律依據是什麼

其實最近幾年來一提到月嫂的話,始終都處於社會的話題中心的,因為個別月嫂在服務的過程當中,確實給嬰兒和嬰兒的父母都留下了特別嚴重的心理陰影,現在人們寧願從自己的家鄉尋找合適的保姆,都不願意聘請市場當中那些所謂的金牌月嫂的。下面小編要給大家介紹的就是和月嫂相關的內容,主要是來了解一下無勞動合同月嫂辭退的相關法律依據是什麼?

無勞動合同月嫂辭退的相關法律依據是什麼?

根據勞動合同法: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如未簽訂勞動合同,首先可主張雙倍工資。如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我方還可主張繼續履行合同或按勞動合同法八十七條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月嫂和僱主之間形成的不是屬於勞動關係的,所以僱主可以隨時隨地的辭退月嫂,在這裡的無勞動合同月嫂辭退的相關規定主要是針對月嫂所在的用人單位的,用人單位辭退月嫂的話需要根據辭退的實際原因,如果是因為月嫂虐待嬰兒,沒有很好的完成自己手頭的工作的話,單位辭退月嫂不需要任何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