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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的代通知金有上限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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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的代通知金有上限麼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代通知金有上限麼?

有,代通知金為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如何計算?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依照勞動合同法的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

(一)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二)如果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不滿一年的應按一年計算;如果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年限超過十二年的,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仍不超過十二年;

(三)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倍的數額支付;

(四)還需要注意的是,這裡所稱勞動者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員工自願解除勞動合同可不可以獲得賠償?

員工自願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可以獲得賠償分為兩種情況進行說明:第一,用人單位存在勞動法第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如果用人單位存在以上情形中的任何一條,那麼員工是可以獲得經濟賠償的;第二種情況,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法相關規定的違反法律行為,那麼員工是不能獲得經濟賠償的。

事實上,要支付代通知金的這種情形也直接的反映出了當時公司並需要解除勞動合同,本身這一規定就是有些偏向於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所以,代通知金的賠償標準肯定是和工作時間的長短沒任何關係的。為了避免在解除勞動合同後雙方還有無休止的勞動爭議,相應的賠償一定要在解除合同的書面證明中寫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