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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因合同期滿自然終止的,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但《勞動合同法》實施後,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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