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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要把勞動合同拿回嗎?

勞動合同 閱讀(3.14W)

辭職要把勞動合同拿回嗎?

辭職要把勞動合同拿回嗎?

員工入職時,用人單位會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是一式三份的,一般單位可能會做一式兩份,一份由勞動部門備案,另外兩份是人手一份,因此單位會保留一份。但是沒有關係,合同解除後,原合同效力即作廢,由社保部門登記備案,不影響未來就業。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條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所以一旦勞動關係解除後,原勞動合同效力即作廢。另如在員工離職之日起2年內發現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屬實的,離職員工可以依法追究賠償,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依法給予處罰,員工離職之日起2年以外起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不再受理。

毫無疑問,這是個「焦慮」與「忙碌」並存的時代,而工作節奏的快速和工作壓力的增大往往會導致我們情緒不佳、生活頹喪,“生活已經被工作填滿了,我該不該辭職?”辭職相信我們每個人都經歷過,對於有些朋友來說,辭職後的相關事宜不知道怎麼處理,其實勞動法時時刻刻充斥著生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