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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第二續簽的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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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第二續簽的期限是多久?

勞動合同第二續簽的期限是多久?

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員工與用人單位協商,籤多久都可以。《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為三種: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屬這一種;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沒有具體時間約定,只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無特殊情況,這種期限的合同應存續到勞動者到達退休年齡;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例如:勞務公司外派一員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兩個公司簽訂了勞務合同,勞務公司與外派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以勞務合同的解除或終止而終止,這種合同期限就屬於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種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商選擇合同期限時,應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來約定。

勞動合同續簽也是根據這一期限來。不過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將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可以續簽幾次?

勞動合同中沒有規定只能續簽幾次。但是,連續第二次簽訂固定期限合同後,勞動者再提出簽訂沒有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要與勞動者簽訂沒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合同可以續簽兩次,沒有固定的期限。《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簽訂了第二份勞動合同。第三次續簽時,勞動者提出簽訂沒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二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是由勞動雙方協商確定的,續簽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的次數限制,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簽勞動合同需要在原勞動合同到期前的一個月,用書面檔案的形式通知到勞動雙方,取得雙方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