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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四個月了還沒有拿到勞動合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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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四個月了還沒有拿到勞動合同怎麼辦?

眾所周知,在我們入職時,都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規定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重要的法律依據。勞動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就形成勞動關係。必須按照勞動合同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進行履行。現實社會中往往碰到入職四個月了還沒有拿到勞動合同這種類似情況,那麼這種情況怎麼辦呢?

勞動者入職4個月,公司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屬用人單位於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3個月的雙倍工資補償,公司若不支付,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

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從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資。

1、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2、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 ,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這種情況下,同人單位應該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拒不執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用法律手段進行合法權益的維護。國家法律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間簽訂勞動合同,需要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