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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失業補償金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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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勞動合同失業補償金的規定是什麼?

解除勞動合同失業補償金的規定是什麼?

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有以下標準:

(1)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此處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和失業保險金是一回事嗎?

兩者不是同一概念,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是按勞動者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失業金是指非勞動者本人原因離職後由社保局支付的失業金待遇。辭退補償金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失業金是《社會保險法》規定的,繳納失業保險後,被動失業,在社保局領取的,按失業保險繳納年限計算失業金領取期限。

三、如何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並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並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身份證明;

2、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3、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4、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四、領取失業金的期限最長是多久?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其實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我國的離職人員如果是非本人意願辭職的,比如企業改制、合同到期企業不續簽的,失業人員可以拿到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並且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在辦好離職手續後,企業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失業人員在兩個月內到社保局申領失業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