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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簽勞動合同個人要求攜帶哪些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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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簽勞動合同個人要求攜帶哪些證件

續簽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合同期滿後,對自己的勞動合同進行相應的續簽行為。這類續簽需要勞動者攜帶相關的續簽合同同意書進行辦理。下面小編就續簽勞動合同個人要求攜帶哪些證件,這類問題為大家進行相應的解答。

一、辦理勞動合同續簽需要帶什麼證件?

1、主要是單位出一份續簽合同意向書,在原合同到期前一個月讓員工簽署,如果員工不簽署,就不用賠償,直接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即可;如果員工同意簽署續合同,那麼就在合同到期當天簽署新的合同。

2、如果公司有其他需要,那麼可以要求提供其他檔案。不過第一次合同,應該已經建好員工檔案,所以沒有什麼資料是需要補充的了。

二、辦理勞動合同續簽流程是怎樣的?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其他的法定、約定終止條件出現,任何一方要求續訂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向對方發出《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及時與對方進行協商,依法續訂勞動合同;

(二)續訂勞動合同,如原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已有較大改變,雙方應重新協商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如原勞動合同的條款變動不大,雙方可以簽訂《延續勞動合同協議書》,並明確勞動合同延續的期限及其他需重新確定的合同條款;

(三)續訂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應將雙方重新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延續勞動合同協議書》(附原勞動合同)一式兩份,送有管轄權的勞動鑑證機構進行鑑證,併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延續手續。

三、簽訂勞動合同要注意什麼?

1、勞動合同未明確勞動報酬的,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予以明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調不一致的,以勞動合同期滿前12個月的平均勞動報酬作為勞動報酬最低標準。

2、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在實際履行中發生變化而勞動合同未依法變更的,實際履行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如低於勞動合同約定,不得作為續簽勞動合同的最低標準。

3、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訂的,應提前30日開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職工本人。用人單位未提前通知或提前通知不足30日的,可以支付職工本人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視為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期滿即終止,雙方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

4、員工若患有職業病或其因工負傷並被確認達到規定的傷殘等級,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企業應與其續訂合同。

5、員工若在企業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在續訂勞動合同時,其要求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應與其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6、勞動合同期滿後,企業不想續訂合同,但未能與員工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延勞動合同,企業應當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雙方就續訂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續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從雙方簽字之日起,不得少於一年。

7、企業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無論期限多少,都不得約定試用期。

續簽勞動合同個人要求攜帶哪些證件,勞動者攜帶相關證件進行辦理時應注意,這類合同續簽時,相關的勞動單位不得對勞動者要求試用期。協商好相應的條款後進行續簽,不得篡改合同內的相關內容,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成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