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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是不需要的,簽訂勞動合同,需要帶上本人身份證及用人單位需要提供的相關證明檔案。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勞動法》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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