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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繳納地勞動合同履行地必須一樣嗎?

勞動合同 閱讀(3.29W)

一、社保繳納地勞動合同履行地必須一樣嗎?

社保繳納地勞動合同履行地必須一樣嗎?

是的,需要在相同的地方履行繳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稽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登出社會保險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登出等情況。

二、變更社保繳納地算違反勞動合同嗎?

在實踐中社保繳納地一般是勞動合同的履行地,而在勞動合同中會約定勞動者的工作的地點,如果改變社會繳納地的,可以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登出社會保險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登出等情況。

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與其形成勞動關係的編制外人員,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都要繳納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繳納的地方和勞動者勞動合同履行的地方必須是一致的,如果不是一致的話就是屬於違反了勞動合同的情況,勞動者可以依法向勞動單位申請進行賠償違約金。同時如果是合法地變更社保繳納地的話也是需要向相關的部門申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