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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籤勞動合同落款時間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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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倒籤勞動合同落款時間是什麼?

倒籤勞動合同落款時間是什麼?

倒籤勞動合同落款時間是與員工建立實際勞動關係的日期。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也就是說雙倍工資與補籤合同是用人單位承擔的並列責任,不具有可選擇性,用人單位必須一併履行。

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風險是什麼

1.支付雙倍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無法約定勞動者的試用期。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對新招員工就難以約定試用期,直接招用,不僅需要增加試用期期間的支出,而且容易帶來用人風險。

3.難以穩定員工和技術人員。如果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職工可以說走就走,無需提前一個月打離職報告,法律不追究其責任。技術人員也同樣。如果用人單位與技術人員不簽訂勞動合同,不僅可以說走就走,還無需承擔培訓費用。

4.難以保護商業祕密。每個企業或多或少有商業祕密,不籤勞動合同,無法通過勞動合同增加條款,很難保護企業的商業祕密。

5.難以進行競業限制。企業要對勞動者進行競業限制,主要針對高技能人才,不簽訂勞動合同,無法通過勞動合同作出競業限制,採用其他辦法很難收效。

6.可能導致被迫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被迫與勞動者簽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利益將造成較大影響。

7.在勞動爭議處理中企業十分被動。不籤勞動合同,責任主要在是企業。一旦產生勞資爭議,企業拿不出重要依據——勞動合同,違法在先,按照法律規定,必須承擔諸多不利後果。

員工在入職單位之後就已經與其構成了事實勞動關係,單位需要在最晚一個月之內與其簽署勞動合同並且針對各項內容進行明確的規定,如果單位拒不簽署的員工有權要求單位及時補籤勞動合同並支付二倍的月工資月工資作為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