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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以開除員工嗎

勞動合同 閱讀(1.01W)

一、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以開除員工嗎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以開除員工嗎

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出現《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情形時,用人單位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解決勞動合同糾紛應注意的問題

(一)注意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

為避免時效經過,訴求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援,要及時行使權利,以達到時效中斷的效果。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斷:

(1)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

(2)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

(3)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

(二)注意證據的收集

雖說法律法規規定了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想要證明自己的觀點需有充分的證據,如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可以出示打卡記錄、工資條、為公司代發快遞的快遞單等等作為證據。

綜上所述,只要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中某一種情形的話,用人單位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用人單位無故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勞動者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經濟補償金的,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是可以到勞動仲裁委員協會投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