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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滿經償辦法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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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滿經償辦法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期滿經償辦法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勞動合同期滿經償辦法的法律依據是《勞動法》、原勞動部勞部發[1994]481號《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等。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二、法律依據

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對在本單位工作的勞動者一次性給予的貨幣補償。《勞動法》、原勞動部勞部發[1994]481號《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了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該按照一定標準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額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根據該規定《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簽訂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年限自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後簽訂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自勞動者入職之日起開始計算。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經濟補償金的支付並沒有與之前對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法》及其配套規定相沖突,之前《勞動法》及其配套規定若對經濟補償金有相關規定的,仍舊適用。只有既符合《勞動法》及其配套規定又符合新法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金年限才可以連續計算。按照《勞動法》及其配套規定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即使新法規定應當支付,其經濟補償金年限也只能從新法開始施行之日起算。

需要明確的是,用人單位是否要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應當根據用人單位是否按照相關規定來進行操作,用人單位如果在勞動者勞動合同期限後宣佈解除勞動合同的,那麼必須向勞動者支付規定月數的經濟補償金,需要注意的是,經濟補償金不同於工資待遇,是不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