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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合同違約金的法律規定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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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工合同違約金的法律規定如何?

用工合同違約金的法律規定如何?

《勞動合同法》第25條明確規定,除了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兩種特殊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這樣的規定,對於人才的合理流動,以及促進用人單位自身完善人才激勵約束機制,真正實現人力資本的價值都是具有積極意義的。如果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也是無效的,勞動者無須支付。

二、可以約定勞動者擔違約金的情形:

可以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形有兩種,一種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一種是有競業限制要求的。

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當然,用人單位在競業限制期限內須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三、關於勞動合同違約金數額的規定

在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有明確的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因此,總的來說,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簽訂用工合同,用工單位向勞動者提供專項服務費用且雙方約定了服務期限,勞動者違反服務期限的需要按照約定向用工單位賠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也不得明顯過高。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用人單位可以依照約定向勞動者要求支付違約金。除以上兩種情況外,用人單位不得向勞動者要求支付違約金,勞動者也無需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