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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工廠不籤勞動合同的後果是什麼?

勞動合同 閱讀(4.87K)

1、造成勞動者損害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東莞工廠不籤勞動合同的後果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如果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政府部門責令改正;如果造成了勞動者損害,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不簽署勞動合同而造成如未說明工作隱患、公司規定等情況員工損失的,則用人單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2、未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現實生活中,大部分用人單位因為想要在勞動關係中讓自己佔得更多的利益,不與勞動者簽署勞動合同或者只是口頭約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在勞動者要求其發放雙倍工資,用人單位拒絕時,勞動者可以隨時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反映事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這裡的雙倍工資即使當時沒有支付,日後只要在仲裁時效內,勞動者依舊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原本應付的工資。這裡需要理解的是用人單位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署合同,勞動者拒絕的,則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3、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上述問題是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署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另外,部分用人單位以試用期為理由,不與勞動者簽署勞動合同並且支付較低的工資,工作一段時間後就將勞動者開除,以達到使用廉價勞動力的目的。試用期也是勞動合同期限的組成部分,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建立,就受勞動合同法的約束,用人單位就有義務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自用工當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在“應當簽訂,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係中,勞動者可以隨時要求解除勞動關係,根本不存在用人單位批准不批准的程式和手續,同時用人單位應從員工入職的第二個月起支付員工雙倍工資作為賠償,補交社會保險費,支付離職經濟補償金。

作為企業來說,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是得不償失的,只要員工能提供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工資支付憑證、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等),用人單位除了接受管理部門的處罰以外,還要向員工支付每個月雙倍工資作為賠償,其他需要履行的責任依然要履行。所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對企業沒有任何好處,相反簽訂勞動合同可以對企業的起到一定的保護作用,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一些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以及對用人單位有利的條款。

現實生活中,有些用人單位因為覺得麻煩等原因,不與勞動者簽署勞動合同。勞動關係的建立是需要通過勞動合同來確定和保障勞動者權益的,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署勞動合同,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此時我們作為勞動者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勞動糾紛的時候一定要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