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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有沒有補償金

勞動合同 閱讀(5.29K)

在我國,法律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規定在一些法定情形出現時,用人單位必須要向勞動者支付相應數額的經濟補償。那麼,實踐中,l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有沒有補償金呢?如果有的話,那就該項經濟補償金單位能分期支付嗎?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詳細的解讀。

l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有沒有補償金

一、l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有沒有補償金

我國《勞動法》第28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以下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給予經濟補償,具體情形有以下幾種:

1、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解除;

2、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解除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合同的;

4、因客觀原因發生重大變化,原合同無法履行,雙方解除合同的;

5、單位經濟性裁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因以上五種原因,雙方解除勞動關係的,單位依法應當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而雙方合同期滿,屬於合同正常履行完畢,雙方勞動法律關係正常終結,權利、義務終止,單位即無法定義務也無法依據給予勞動者補償。

因此勞動合同正常期滿,不存在是否給予經濟補償的問題。

二、經濟補償金能分期支付嗎

當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等一些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時,用人單位是應當一次性支付的,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辦法》第2條明確的規定,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應當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第12條規定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不得佔用企業按規定比例應提取的福利費用。因此,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應當一次性支付,用人單位要求分期支付的,勞動者有權予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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