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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可以規定違約金的情形包括哪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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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可以規定違約金的情形包括哪幾種?

我們同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同的時候,如果仔細看的話,會發現勞動合同中有關於勞動者違約的條款。因為這涉及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所以要引起我們的重視。那麼勞動合同可以規定違約金的情形有哪些?是不是所有違約勞動者都要承擔違約金?下面我們通過本站小編了解下這方面的法律知識。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簽訂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此處的培訓費用包括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限的不影響正常的職位、工資調整機制。因此勞動者無須擔心約定服務期後的職位和工資問題。

二、約定保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

勞動者對工作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有保密的義務。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保密條款,同時約定違約金,如果勞動者違反關於保密條款的規定,應當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同時,勞動者違反該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數額超出違約金的,用人單位可以請求法院追加。

三、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

實際上競業限制條款也是要求勞動者保守商業祕密和智慧財產權相關事項的一種手段,所謂競業限制條款是指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同時勞動合同法有又對競業限制的人員範圍、地域、期限等做了相關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法中特別規定了,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

由此可見,按照《合同法》規定,不是勞動者所有的違約行為都要承擔違約金。勞動合同可以規定違約金的情形只包括三條,如雙方約定服務期的、約定競業競爭條款的。做為勞動者,我們要掌握這方面的有關知識,在簽署合同的時候對這些條款進行留意。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南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