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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規避變更勞動合同的風險

勞動合同 閱讀(3.27W)

怎樣規避變更勞動合同的風險

變更勞動合同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協商一致,同時,勞動合同的變更不管是對勞動者來說還是對用人單位來說都存在很多風險。那麼,大家知道該怎樣規避變更勞動合同的風險嗎?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

法定單方變更情形之外,用人單位如何規避變更勞動合同的風險

除了法定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之外,只能依照雙方協商一致的原則進行,包括約定變更及即時協商變更兩種情形。

(一)約定變更

所謂約定變更,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事由,當約定的變更事由出現時,用人單位可以如約變更勞動合同。此種做法只適用於變更事由可以預見的情形,例如,用人單位預計在不久後將搬入A地辦公,此時在招聘員工時,即可在勞動合同中對合同期內工作地點的變更作出明確約定,當然,約定變更後的工作地點必須是確定的,不能籠統地約定不論工作地點如何變化,用人單位均可變更勞動合同。

(二)即時協商變更

用人單位作為經營者,其面臨的市場環境瞬息萬變,其可能會順應市場要求即時變更勞動合同,此時一定要與勞動者充分溝通,取得勞動者的理解和認可,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協商的過程要做到書面化,包括向勞動者送達變更意見書,意見書的內容主要包括:變更理由、答覆期限、要求勞動者予以書面答覆及逾期未答覆的後果等。即時協商變更可能出現的結果主要有:

1、雙方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變更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這是最理想的結果;

2、勞動者未予明確答覆,但服從了用人單位的安排,可以認定為勞動者以其行為表明已經同意變更勞動合同。法律依據為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實行)》第66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民事權利的要求,對方未用語言或者文字明確表示意見,但其行為表明已經接受的,可以認定為默示。不作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3、勞動者逾期未予答覆,且未服從用人單位安排,此時不能視為勞動者默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後,應在15日內做出答覆。逾期不答覆,視為同意變更勞動合同。”有了這條約定,在勞動者逾期未予答覆時,即可視為勞動者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4、勞動者明確答覆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此時,用人單位要在與勞動者充分溝通的基礎上,權衡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與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成本後作出相應的決策。

勞動合同變更中的風險規避的好,變更後的勞動合同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是有利的。不管是怎麼樣的變更方式,最後都是為了能夠減少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