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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勞動合同的程式是怎麼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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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勞動合同的程式是怎麼樣呢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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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程式是怎麼樣的?我和公司已經簽訂了合同,現在想協商變更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已訂立的勞動合同條款進行修改、補充或廢止部分內容的法律行為。

  當勞動合同出現履行障礙時,法律允許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內,對原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進行調整和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

  (1)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雙方協商一致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的;

  (3)由於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戰爭等;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修改的;

  (5)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勞動能力喪失或部分喪失、所在崗位與其職業技能不相適應、職業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級等,造成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繼續履行原合同規定的義務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由於勞動法未明確規定勞動合同變更需採用書面形式,實踐中用人單位隨意變更勞動合同的現象比較嚴重,如隨意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隨意降低勞動者工資標準,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了規範勞動合同變更行為,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