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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一年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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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一年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是多少

勞動關係當中的補償,其實很多時候都是由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當然也要滿足了法定或者約定的情形之後,單位才會做出如此的補償。那現實中,未滿一年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是多少呢?關於這個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有關資料,馬上為你作分析解答。

一、未滿一年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是多少

用人單位解除與你的勞動關係(或者說辭退、開除你)分以下三種情況,你自己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你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你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你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n 1;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關係。

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

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的情形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時,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6、47條之規定,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時,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時,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一)自用工之日起計算的情形: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計發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過12年)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計發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過12年)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如:用人單位在搬遷到深圳市行政區域以外的,勞動者因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6、用人單位經營者欠薪逃匿,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應予支援,經濟補償的支付年限從用工之日起算。

(二)自《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起計算的情形:

除上述幾種情形外,在其他情況下,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時,按《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工作年限自《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起計算,即從2008年1月1日起計算。

三、賠償金的計算年限

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7條、48條、87條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向勞動者支付償金的計算年限:

自實際用工之日起計算,應包括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的工作年限。

總結了上文內容之後,大家應該清楚未滿一年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是多少了吧。其實針對不同的勞動者,在這個時候可以獲得的補償金數額都是不一樣的,畢竟要結合勞動者在單位的工作年限,同時也要考慮到勞動者的工資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