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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合同辭職要賠錢嗎

勞動合同 閱讀(1.24W)

簽了合同辭職要賠錢嗎

如果一個勞動者和用人方簽訂了勞動合同之後,此勞動者在與工作的磨合中,發現自己並不喜歡或者並不適合這份工作,自然而然地這個勞動者就會想要和用人方解除合同。可是此時就會不得不考慮一個問題,那就是如果真的和用人方解除了合同是不是需要賠錢呢,事實上勞動者需要賠償用人方的情況是非常少的,只有在特殊法定的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才需要賠錢給用人方,以下將就此問題進行進一步闡述。

1.首先,勞動者是可以通過預先告知用人單位即將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來達到擺脫這份工作的目的,同時不用對用人方進行任何賠償。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如果在工作的試用期內想要辭職,那麼要提前三日內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了,而並不是處在勞動試用期間試用期的勞動者將辭職,此時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也就意味著即使勞動者和用人方在合同中規定了合同的期限,但是勞動者依然是可以通過提前告知用人方來解除合同,而這也不需要合同另一方用人方的同意,只需要勞動者願意並且依法走了相應程式,就可以解除與用人方的勞動關係了,因為這是法律上賦予勞動者的權利,優待。

2.其次,對於上述所說的情況並不是絕對的,這也是存在著一個特殊的例外情況的。如果用人方提供給勞動者專業技術方面的培訓,是可以在合同中就此同勞動者約定維持勞動關係的時間的,而此時勞動者即使通過了提前一定時間告知用人方要提前要解除合同關係也是不可避免地要承擔違約金的,對於違背雙方的事先約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情況支付一定金額的錢數給用人單位。這是由於用人方對於勞動者提供專業技術培訓是需要有所付出的,此時勞動者對於技能也有所掌握,如果這個時候允許勞動方通過提前告訴用人方的方式就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係了,那麼用人方對於勞動者的付出無疑是要付之東流了。如此看來,對於用人方而言實在是不公平,同時也不利於維持穩定的勞動關係,因此肯定是需要對於勞動者這方做出一定的限制來維持勞動合同的公平。

綜上所述,勞動者一方解除與用人方之間的勞動合同是勞動者的權利,正常情況下只要遵守一定的法定方式即可,但是存在用人方提供勞動者專業技術培訓則隨意解除需要支付一定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