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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延長試用期有哪些合法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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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延長試用期有哪些合法條件?

新人在入職公司之前,經常會遇到,要求被延長試用期的情況,很多人一聽到延長試用期就覺得是違法的,其實這是不一定的,如有正當的理由,公司是可以依法延長試用期。那麼,勞動合同法延長試用期有哪些合法的條件呢?

一、公司以各種理由延長試用期違法嗎?

試用期的時間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如果勞動合同已經明確約定適用期,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更改。如需更改,需要取得勞動者同意,否則,其延長決定無效。

《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期限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1996年《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3條對此作出了更為詳細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

此外,職工在試用期以內或以外被“炒魷魚”,待遇也是截然不同的。《勞動法》第25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部有關規定,對於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補償金。但如果是在試用期外被“炒魷魚”,根據《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最多不超過12個月。

因此,對於延長試用期是否有效,單憑說明不是合同的論點,存在很大變數。最壞的結果是,六個月的試用期最終得到法律認可。有轉正,還寫過了延長試用期說明。如何看待他們的關係呢?我們要看轉正協議員工手上是否有證據?如果你有協議,或者有其他簽訂轉正協議的證據,那可以認為員工已經轉正。

二、延長試用期有哪些合法的條件?

法律並沒規定不許延長試用期,但是對試用期的長度有限制。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只要試用期總長度符合這一規定即可,另外關於試用期延長,用人單位必須有合理理由,否則應該視為你已經轉正,因為這涉及勞動合同的變更。對於只能簽訂一次試用期,這個與勞動者的情況並不相符。勞動者辭職,然後再次回到這個單位的話,這種情況就不能再約定試用期了,主要是針對這種情況。

另外,試用期延長實際是勞動合同的變更,勞動者是可以拒絕變更的,這樣單位要麼讓你轉正,要麼就得解除勞動

試用期的時間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如果勞動合同已經明確約定適用期,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更改。如需更改,需要取得勞動者同意,否則,其延長決定無效。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延長試用期有哪些合法的條件?公司需要延長勞動者試用期,必須要有正當的理由,沒有合法的理由而阻撓勞動者轉正,延長試用期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去勞動部門舉報器其違反勞動法的行為,另外,公司如需延長試用期,還需要取得勞動者同意,否則,其延長決定無效,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錦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