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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解除勞動合同步驟主要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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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解除勞動合同步驟主要是什麼

一、國企解除勞動合同步驟主要是什麼?

(一)製作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且送達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當載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二)應當事先將解除勞動合同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職工的利益密切相關,而工會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組織,因此,在勞動合同解除時應發揮工會的作用以防止企業濫用權利,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將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事先告知工會,就能使工會及時發現單位違法解除、侵害職工權益的情況並予以制止。

(三)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四)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兩年備查。

二、勞動合同約定解除

(一)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規定進行工作交接;

(二)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時,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如果有經濟補償的,應當支付);

(三)勞動合同解除:辦理完畢工作交接並結清薪資、補償,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四)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五)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字原稿及電子檔案進行備案,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三、勞動合同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哪些企業?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

2、2008年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把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也納入了用人單位的範圍內,使得《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進一步擴大;

整體上解除勞動合同的步驟就是以上四點了,國企和民營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步驟不能一概而論,但是國企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也應該尊重於勞動合同的基本權益,畢竟國企和勞動者之間的這種勞動關係也受到勞動合同法的約束,如果職工是被國企辭退的,也應該告知辭退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