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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不適用的關係有哪些?

勞動合同 閱讀(3.18W)

一、 勞動合同法不適用的關係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不適用的關係有哪些?

1、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

公務員依法行使國家職權的行為,不是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而國家職權不能作為合同的物件,從而不能把公務員視為僱員。我國當前採取的是公務員和非公務員分別立法的模式,公務員勞動關係,由《公務員法》和其他法律加以規範。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工作人員(如工、青、婦等社會團體的機關工作人員)也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2、農村勞動者(或稱農業勞動者、農民)

毫無疑問,農民屬於勞動者的範疇,但農民勞動關係是否由《勞動合同法》調整,爭議很大。現在立法的態度是,農村勞動者通過家庭聯產承包合同確定其權利和義務,農民與村民委員會之間不屬勞動關係,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但是如果作為鄉鎮企業的職工或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與相應的企業、僱主之間形成的勞動關係,仍應是《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

3、現役軍人

正在服役的軍人肩負著保衛祖國和人民安全的重任,這是符合服役條件的公民應盡的義務,所以,現役軍人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二、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對於勞動合同的簽訂,是需要基於實際的工作事項以及工作情況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勞動關係,所認定的工作環境和責任義務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