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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順延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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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到期順延的條件是什麼?

勞動合同到期順延的條件是什麼?

勞動合同到期順延的條件是: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其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勞動合同期滿,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8、《工會法》第十八條規定:基層工會專職 、副 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非專職 、副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於 任職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職期限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9、職工協商代表在 任職期限內,勞動合同期滿的,企業原則上應當與其續簽勞動合同至 任職期限屆滿。職工代表的 任職期限與當期集體合同的期限相同。

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可選擇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但這某些情形下,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解除合同,還需適當順延合同,上文提及的各種情形歸根結底就是勞動者在勞動期限屆滿前發生了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或者是達到法定的勞動順延條件。

二、勞動合同順延期間應否再籤合同

法律對勞動合同期滿後順延的情形已經有了較為明確的規定,任何用人單位就不可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否則就屬於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勞動合同到期時發生法定順延的情形,勞動合同便自動順延,就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再進行協商確認,也就不需要通過再續簽書面勞動合同予以確認。因此,既然是法律規定的順延期間,用人單位如果不續簽書面勞動合同也就並無過錯了。《勞動合同法》第82條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二倍工資的規定,最主要是為了懲罰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對勞動者應當承擔的義務而故意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旨在規範用工行為,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定順延的情形,勞動合同自動順延,這已經體現了法律法規對勞動者的保護,符合向勞動者傾斜保護的立法宗旨。因此,在勞動合同法定順延期間,仍應視為在原勞動合同期限內,無須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也不能再以法定順延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可以進行順延,當然這種順延的話,通常情況下是雙方當事人在協商一致的意願基礎之上才能夠進行的,如果想要自動順延,必須要符合我國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當中的相關條件性的規定,比如說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限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