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年終獎給嗎?
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協議或者公司的規章制度中有約定年終獎的相關事項的,用人單位是應當發放其年終獎的,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其年終獎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年終獎。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從第二個月開始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從勞動者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二、公司不續簽,應該怎樣補償勞動者?
1、公司不續簽,需補償員工
(1)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願意續簽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若合同期滿後,本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公司不續簽,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員工不續簽的補償方式
如果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公司是否補償需分兩種情況對待:
(1)若用人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對員工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2)若用人單位已經維持或者提高了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單位不對員工不進行經濟補償。
三、勞動者補償金有哪些規定?
經濟補償的金額取決於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補償。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
員工的月工資太高,即高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經濟補償金只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並且計算的最高年限不超過12年。
如果是勞動者沒有任何過錯的前提條件下,雙方的勞動合同已經到期,而用人單位不和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那麼此刻公司規定的年終獎制度就必須要按照制度給勞動者發放應得的年終獎。如果公司想以勞動者已經不再是公司的員工為藉口,不給勞動者發放,是屬於違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