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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認定

侵犯財產罪 閱讀(2.13W)

應認定為故意的幾種情況: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認定

1、明確表示拒不作為的,

即明確拒絕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應當然地認定為故意。包括無正當理由拖欠,不論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2、雖表示應支付,但主動實施作為,為不支付找藉口的,應認定故意,如下列情況:

(1)無正當理由轉移財產,造成無支付能力假像的;

(2)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指使發放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工作人員逃匿,造成無法支付假像的;

(3)非法剋扣工資或罰款的。

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文書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後,在指定的期限內仍不支付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正當理由未知悉責令支付或者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除外。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勞動行政部門即各級勞動監察大隊已向用人單位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2、各級信訪機關已向用人單位送達批轉檔案,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