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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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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怎麼算

我們發現有時候用人單位提起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當然《勞動合同法》中對終止勞動合同的的情形作出了規定,而也只有其中一些情況下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那此時終止勞動合同補償金怎麼算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勞動合同可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員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除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勞動合同終止條件不能再任意約定,只有在法定的情形才可以終止。對於這個變化,企業應該引起足夠重視。如果在勞動合同中任意約定合同終止的其他條件,可能會面臨勞動合同無效所帶來的法律風險。

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勞動合同期滿並不能終止,如果非法終止,則會面臨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二、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怎麼算

1、對於因用人單位的合併、兼併、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另外,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2、經濟補償金中的月平均工資是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實際平均工資,而不僅僅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基本工資。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資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根據上文的介紹,相信大家已經知道一般在哪些情況下可以終止勞動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而要是不會涉及到經濟補償金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