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支付違約金嗎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勞動者違反職業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對方支付賠償金。除以上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或者以賠償金、違約賠償金、違約責任等其他名義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二、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形有哪些?
(一)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可以約定服務期的情形: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培訓,必須是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的,才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否則,不論用人單位是否對勞動者提供了專業技術培訓,只要該培訓沒有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用人單位均不得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
(2)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的基本業務流程培訓、日常操作規範培訓、用人單位基本工作紀律等培訓的,不得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
2、法律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特別規定:
(1)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2)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二)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用人單位可以與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情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2、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用人單位的義務:
(1)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2)在解除或者後,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僅限於下列人員:
(1)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
(2)高階技術人員。
(3)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4、競業限制的內容
(1)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
(2)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三)除以上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辭職是勞動者的權益,用人單位不可以進行剝奪。只要勞動者沒有違反競業協議的,也沒有違反服務期的,那麼用人單位都是不可以讓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如果勞動者違反的情況下,需要按照約定進行賠償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