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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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