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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勞動合同範本需要哪些內容

勞動合同 閱讀(6.1K)

一、仲裁勞動合同範本需要哪些內容

仲裁勞動合同範本需要哪些內容

1、甲方為用人單位,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聯絡電話(必須是單位固定電話)等,單位名稱與所蓋章名稱完全一致。

2、乙方為勞動者個人資訊,必須完全填寫清楚。

3、合同期限和試用期必須完全按照新中的規定填寫。即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將工作地點中第三條中空缺處的具體工作崗位填寫清楚。

5、將工作實踐和休息休假中的空白處和第一條填寫清楚。

6、勞動報酬工資額按照實際情況填寫。試用期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

7、如有其他待遇或約定請在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第十八條處填寫清楚。如沒有用斜線劃掉。

8、違法合同責任條款處,如有其他約定請在第四十五條空白處填寫,如沒有用斜線劃掉。

9、在下方甲方簽字蓋章處加蓋單位公章(只能是單位公章或人力資源部的公章其他章一律無效),勞動者本人簽名,填寫簽訂日期。

10、所有合同必須用黑筆填寫,可上交原件或影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否則無效)。

11、合同簽訂單位必須是在工商局註冊的正規單位,網咖、小商店、餐館、小超市等單位一律無效。所蓋章必須是單位公章或人力資源部的公章,其餘公章一律無效。

二、勞動合同中不能約定哪些內容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變更和終止勞動權利和義務協議。勞動合同可由雙方協商一致訂立,除了法律規定的必備條款外,雙方還可協商約定其他條款,但以下條款是法律不允許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

1、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條款。禁止用人單位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的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2、禁止約定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3、除法定情形外,勞動合同中不得約定由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的內容首先需要包含了勞動合同關於崗位職責資訊的一些約定,全部都需要書寫上去。其次需要將雙方的待遇約定寫好,如果有違約的情況如何處理,最後再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合同生效。生效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