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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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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方式有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以勞動者在本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為計算依據,勞動者每工作滿一年就需要向勞動者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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