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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費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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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懷孕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費怎麼算?

懷孕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費怎麼算?

首先必須明確,用人單位不得無過失辭退孕期女職工,也不能在經濟性裁員中將懷孕女職工列入裁減人員範圍,否則用人單位應當向該女職工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演算法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普通裁員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這一雙倍計算的規定,也正體現了懲罰與賠償的雙重性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孕期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屬無效行為,無效法律行為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效力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有什麼?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懷孕期間解除勞動合同,要給雙倍的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意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履行告知義務,達到規定時間後,可以和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存在過錯行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經濟性裁員,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