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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解除孕婦勞動合同是否可行

勞動合同 閱讀(1.41W)

在我國解除孕婦勞動合同是否可行

一、在我國解除孕婦勞動合同是否可行

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也不能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合同期應該延長至哺乳期滿。

二、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孕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孕期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屬無效行為,無效法律行為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女職工的行為符合以下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依法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因孕期被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糾紛的處理

實踐中因孕期被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糾紛,該如何進行處理?下面分三種情況進行分析:

1、如果被辭退員工不同意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可主張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並可主張用人單位賠償勞動合同解除日至恢復日之間的工資損失。其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2、如果被辭退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而只是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在這種情況下,司法實踐中視為由用人單位提出,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其理論基礎是既然勞動者僅僅要求經濟補償,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則推定為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無異議,因此屬於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可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3、勞動者不主張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而是要求用人單位賠償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至哺乳期滿的工資可否獲得支援?我認為,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提出此請求是不應當獲得支援的。理由如下:首先,勞動者不主張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僅僅是要求經濟賠償,可視為勞動者對解除合同無異議,接受用人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性質等同於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建立的勞動關係隨勞動合同的解除而消滅。其次,工資支付的前提條件是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沒有勞動關係就不存在支付工資一說,勞動者因不主張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自願放棄了自己的勞動權利,雙方勞動關係解除,其要求賠償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至哺乳期滿的工資自然沒有法律依據。

要知道女職工在懷孕期是被法律保護的,單位要是擅自解除懷孕職工的勞動合同是違法的行為,按照相關規定將受到法律嚴厲的處罰。我國法律對婦女有特殊的保護政策,孕婦更應該得到照顧。遇到侵害權利的事件的時候,維權自身權利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