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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強制戒毒後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爭議 閱讀(6.34K)

因為吸毒本身潛在的社會危害力實在是太大了,所以對於這些長期吸毒成癮的癮君子國家相關單位會作出強制戒毒的決定。強制戒毒肯定就是將這些吸毒的人員關押在指定的場所當中集中的戒除毒癮的,當事人在被強制戒毒了以後有些人還比較關心,在我國強制戒毒後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在我國強制戒毒後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我國強制戒毒後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相關規定並沒有把吸毒和被“強制隔離戒毒”作為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實施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另外,原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臨時工等問題的請示〉的覆函》第2條規定:關於職工被強制戒毒或自願戒毒,戒毒期間是否算曠工或事假,以及能否予以除名或辭退,由用人單位按照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的約定辦理。

二、被強制戒毒人員的待遇

1、給與戒毒康復治療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吸食、注射毒品的種類及成癮程度等,對戒毒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生理、心理治療和身體康復訓練。

2、參加勞動的領取勞動報酬

根據戒毒的需要,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組織戒毒人員參加必要的生產勞動,對戒毒人員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組織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的,應當支付勞動報酬。

3、分別管理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的性別、年齡、患病等情況,對戒毒人員實行分別管理。

4、治療其他疾病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對有嚴重殘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員,應當給予必要的看護和治療;對患有傳染病的戒毒人員,應當依法採取必要的隔離、治療措施;對可能發生自傷、自殘等情形的戒毒人員,可以採取相應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5、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管理人員不得體罰、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員。

6、接受探訪

戒毒人員的親屬和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的工作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探訪戒毒人員。

7、外出探親

戒毒人員經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視配偶、直系親屬。

我們知道,當事人在強制戒毒的期間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的辭退,只需要正常的給當事人辦理社保的轉移和結算工資,至於說賠償這就是絕對不可能的事情了。因為職工違反國家法律規定,被採取強制措施的,公司單方面辭退符合國家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