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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續簽是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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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續簽是幾年?

勞動合同續簽是幾年?

勞動合同續簽一般企業的做法是籤三年,法律沒有對續簽的年限做出明確的規定,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即可,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部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每服務一年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

2、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續簽,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3、勞動者不續簽,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金,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長期的、永久性的勞動合同,只是一個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而已,並非終身合同和鐵飯碗,符合法定情形的,用人單位同樣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沒有用人單位想像的那麼恐怕。

用人單位可終止合同的許可權在第一次合同到期時。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簽訂第三次合同時,如勞動者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能拒絕,必須訂立。所以,在訂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實際上和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多大區別。

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等於雙方就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勞動合同法要求勞動合同書面化,即使已經“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仍需簽訂書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需每月支付兩倍工資。另外需注意,如果勞動者為達到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目的,故意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導致雙方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不能適用本規定,否則對用人單位不公平。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合同超過了時間是要進行續簽的,但是具體要續簽幾年那麼就要看公司的規定是怎麼樣的,而且還必須要慎得雙方的同意才能更好的進行續簽,所以,勞動合同對於我們來說是特別重要的,只有簽訂了正規的合同才能更好的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