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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 閱讀(2.6W)

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勞動關係

在一家公司,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了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當然,員工也不可以,除非用人單位涉嫌違法行為,員工方可單方面解約。如果員工是戒毒人員的話,那麼用人單位可以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勞動關係嗎?下面本站小編將為您進行詳細解答。

一、單位能否與強制戒毒人員解除勞動合同

(一)公安機關的處罰決定是合法的。《禁毒法》第38條、第47條規定: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2年。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公安機關可以對其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1)拒絕接受社群戒毒的;

(2)在社群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3)嚴重違反社群戒毒協議的;

(4)經社群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吳某吸毒成癮,在接受社群戒毒期間仍然吸毒,符合實施強制隔離戒毒的情形。

(二)《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相關規定並沒有把吸毒和被“強制隔離戒毒”作為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實施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另外,原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臨時工等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6〉238號)第2條規定:關於職工被強制戒毒或自願戒毒,戒毒期間是否算曠工或事假,以及能否予以除名或辭退,由用人單位按照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的約定辦理。

二、被強制戒毒人員的待遇

1、給與戒毒康復治療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吸食、注射毒品的種類及成癮程度等,對戒毒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生理、心理治療和身體康復訓練。

2、參加勞動的領取勞動報酬

根據戒毒的需要,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組織戒毒人員參加必要的生產勞動,對戒毒人員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組織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的,應當支付勞動報酬。

3、分別管理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的性別、年齡、患病等情況,對戒毒人員實行分別管理。

4、治療其他疾病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對有嚴重殘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員,應當給予必要的看護和治療;對患有傳染病的戒毒人員,應當依法採取必要的隔離、治療措施;對可能發生自傷、自殘等情形的戒毒人員,可以採取相應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5、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管理人員不得體罰、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員。

6、接受探訪

戒毒人員的親屬和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的工作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探訪戒毒人員。

7、外出探親

戒毒人員經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視配偶、直系親屬。

對於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勞動關係,是否可以與戒毒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國家在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中並沒有明確的規定用人單位因為員工是戒毒人員而單方面的解除勞動關係的合約,所以用人單位不能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勞動關係,與戒毒員工解除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