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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能以人身損害賠償嗎

勞動關係 閱讀(1.45W)

事實上,職業病的發生,一定是用人單位疏於防護所致,倘使防治得力,措施到位,一般是不可能產生職業病的,因此,用人單位對職業病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過錯責任。所以患有職業病的職工是有權要求公司對他進行人身損害賠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五十八條: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業病能以人身損害賠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