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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員工合同未到期被辭退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關係 閱讀(1.02W)

一、年底員工合同未到期被辭退的規定是什麼?

年底員工合同未到期被辭退的規定是什麼?

年底員工合同未到期被辭退的規定是需要根據雙方當事人所約定的違約賠償金來進行,一定損害方面的具體賠償費用的支付,根據當事人之間的協商情況確定賠償,是解決雙方糾紛最節省時間精力的,因此,如果勞動者跟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有約定的賠償就按照約定的辦。

二、提前告知的應付一個月工資

根據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因此,用人單位針對勞動者有以上三種情形的,提前30天告知勞動者的,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無理由解除的二倍補償

用人單位實際違反勞動法的規定,造成勞動合同終止的,應當向勞動者賠償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不管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其實都是有一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由於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處於弱勢地位,因此為了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我國法律中對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做出了嚴格的限制。合同未到期被辭退的,要是不符合規定的情形,那麼此時用人單位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向勞動者支付對應的賠償。

當代社會對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兩個方面來說的話,他們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後,都必須要承擔一定的義務,雙方當事人都不能夠無緣無故的來解除合同,合同的話都需要為此而付出一定的行為方面的代價,比如說用單位的話,他就有一定的經濟賠償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