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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除孕婦如何賠償

勞動關係 閱讀(1.89W)
開除孕婦如何賠償
律師解析: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做出非法開除孕期職工的,孕期職工有權申請以下賠償:
1.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相當於2倍的經濟補償金;
2.懷孕、產期、哺乳期“三期”工資;
3.工資和加班工資應一併發放。
女職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女職工支付賠償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